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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将于10月施行
2024/08/12 11:46 来源: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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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网 为规范福建省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公园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10月1起施行。

《福建省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福建省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公园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城市公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科普教育等功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国家公园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

  第七条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按照有关规定,需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开展审查,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绿化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园应当设置与游人容量相匹配的园路、活动场地以及游憩、服务和管理的配套设施;
  (三)城市公园设计应当注重与周边城市风貌和功能相协调,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山水、人文条件、生物物种等资源,遵循植物的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突出公园人文内涵和地域特色;
  (四)城市公园与水系相邻时,应根据相关区域防洪要求,综合考虑相邻区域水位变化对公园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山地城市公园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与地质条件因素,重视生态保护和安全防护;
  (五)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范标准,指导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城市公园配合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设备,并设置应急标识标牌。

  第九条 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规范设置无障碍标识;既有的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第十条 鼓励城市公园建设中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广应用立体绿化、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能源、新技术,推进海绵公园、低碳公园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园,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城市公园建设须先地下后地上,避免重复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施工建设应按相关工程技术要求做好施工安全防范,依法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城市公园施工期间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公园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移交使用前,应建立移交清单,厘清移交各方责任,做好以下移交工作:
  (一)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保修养护期不应少于1年;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工程建设中涉及栈桥、园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参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向接收管理单位移交设施及相关档案资料;接收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公园内部桥梁进行养护、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等相关规划,向社会公布划定的城市公园绿线,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设立与环境协调一致的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公布城市公园位置、绿地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园规模、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水平等对城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公园类型和等级的不同,在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城市公园名录管理,名录应包括公园名称、类别、等级、管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期满后应当予以归还并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公益性质和使用属性。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工作内容:
  (一)保持园内植物长势良好,环境干净整洁,水体清洁,设备设施功能完好;
  (二)做好园内乡土植物保护,防止外来物种侵害,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做好园内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和保护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依法制定游园守则,引导游客文明游园,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加强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劝阻和管理;
  (五)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保障游客游览安全;
  (六)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公园实际和游客需求,完善文化、科普、健身等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公园多元服务功能。
  鼓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城市公园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园内可开放共享区域、开放时间、可开展活动类型以及使用要求,完善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并建立健全植物养护、游客服务保障和应急管理机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应当按照《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规范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和效率。城市公园内设立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预先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活动期间组织者需严格按照安全工作方案执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活动结束后由组织者负责使用场地的复原工作,造成公园绿地及相关设施破坏的由组织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对入园车辆明确管理细则,规范车辆类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停放场地等信息,切实保障游客的游览和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公园安全检查,每年实现检查全覆盖。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市属城市公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所辖县(市、区)内监管的城市公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县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所监管城市公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对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城市公园,依照安全检查清单每月开展全要素安全自查。
  城市公园检查整治情况通过全省住建行业安全检查APP如实记录,建立检查整治信息台账。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落实以下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园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公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公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关安全生产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演练,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防范等工作;
  (三)合理控制园内游览人数,在园游客流量不超过公园游客最大承载量;
  (四)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救护设施,保障消防救援通道畅通,游乐设施、游览设施每日两检(运营前和运营结束后,维护人员需进行检查);
  (五)合规运行客运索道、观光车、游船等游览设施,协调有关部门定期检测并及时检修;
  (六)督促园内商业服务配套、大型游乐等设施的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规范操作,及时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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