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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23/03/21 13:30 来源:中国政府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部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公安部 化学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75年3月1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九七五年三月一日公布试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建筑设计中遵循“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减少火灾损失,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建筑防火设计,应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更好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置区以及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等。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四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建筑物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1 ───────────┬────┬────┬────┬──── 燃烧性能 耐火 │ │ │ │ 和耐火 等级 │ │ │ │ 极限(小时) │一 级 │二 级│三 级│四 级 构件 │ │ │ │ 名称 │ │ │ │ ───────────┼────┼────┼────┼──── 承重墙和楼梯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间的墙 │3.00│2.50│2.50│0.50 ───────────┼────┼────┼────┼────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3.00│2.50│2.50│0.50 ───────────┼────┼────┼────┼────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2.50│2.00│2.00│ ───────────┼────┼────┼────┼──── 梁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2.00│1.50│1.00│0.50 ───────────┼────┼────┼────┼──── 楼板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1.50│1.00│0.50│0.25 ───────────┼────┼────┼────┼──── 吊顶 │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 (包括吊顶搁栅) │0.25│0.25│0.15│ ───────────┼────┼────┼────┼──── 屋顶的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燃烧体 │1.50│0.50│ │ ───────────┼────┼────┼────┼────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燃烧体 │1.50│1.00│1.00│ ───────────┼────┼────┼────┼──── 框架填充墙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 │1.00│0.50│0.50│0.25 ───────────┼────┼────┼────┼──── 隔墙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 │1.00│0.50│0.50│0.25 ───────────┼────┼────┼────┼──── 防火墙 │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4.00│4.00│4.00│4.00 ───────────┴────┴────┴────┴────
注:
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考虑。
②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参照附录二。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构造可
参照附录三。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五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如表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 ────┬──────────────────────────────────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 1.闪点<28℃的易燃液体 │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甲 │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 或爆炸的物质 │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 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7.在压力容器内物质本身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生产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 1.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体 │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乙 │ 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 5.生产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 │ 物者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 丙 │ 1.闪点≥60℃的可燃液体 │ 2.可燃固体 ────┼──────────────────────────────────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丁 │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辐射热、火 │ 花或火焰的生产 │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 │ 各种生产 │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
注:
①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②一座厂房内或其防火墙间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中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照附录四。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第六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3 ─────┬────┬────┬───────────────── │ │最 多 │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生产类别 │而火等级│允 许 ├─────────┬─────── │ │层 数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 │一 级│不限 │4000 │3000 甲 │二 级│不限 │3000 │2000 ─────┼────┼────┼─────────┼─────── │一 级│不限 │5000 │4000 乙 │二 级│不限 │4000 │3000 ─────┼────┼────┼─────────┼─────── │一 级│不限 │不限 │6000 丙 │二 级│不限 │7000 │4000 │三 级│2 │3000 │2000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不限 丁 │三 级│3 │4000 │2000 │四 级│1 │1000 │-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不限 │三 级│3 │5000 │3000 戊 │四 级│1 │1500 │- ─────┴────┴────┴─────────┴───────
注:
①厂房内如有自动灭火设备,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②甲、乙类生产厂房,除必须采用多层建筑外,宜采用单层建筑。
第七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八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独立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九条 使用或生产可燃液体的丙类生产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生产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丙类生产厂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丁类生产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十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吨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十一条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它防火要求按现行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十三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厂房的防火间距 表4 ──────────┬────┬────┬────── 耐火等级 │ │ │ 防火 │ │ │ 间距(米) │一、二级│三 级│四 级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三 级 │ 12 │ 14 │ 16 四 级 │ 14 │ 16 │ 18 ──────────┴────┴────┴──────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厂房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米。
③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⑤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考虑。
⑥一座U、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本表的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6条规定的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7000平方米),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米。
⑦如厂房附设有易燃、可燃危险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条的规定(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第十四条 数座厂房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占地面积,其允许占地面积应按组内最低的耐火等级厂房确定(如有数座相同的最低耐火等级厂房时,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确定。面积不限者按7000平方米考虑)。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米。
二、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遵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考虑)。
注: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应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成组布置,如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成组布置时,其占地面积总和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但甲、乙类生产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第十六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米;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米;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米;
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米;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米。
注:
①除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外,其他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米。
②厂内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本条限制。
屋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5 ──────────────────────┬───┬───┬──────── 防火 变压器总油量 │ │10 │ 建筑 间距(米) (吨) │<10│~ │>50 物、堆场名称 │ │50 │ ──────────┬─┬─────────┼───┼───┼─────── │ │一、二级 │15 │20 │52 民用建筑 │耐│三 级 │20 │25 │30 │火│四 级 │25 │30 │35 ──────────┤等│一、二级 │12 │15 │20 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级│三 级 │15 │20 │25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 │四 级 │20 │25 │30 ──────────┴─┴─────────┼───┴───┴────── 甲、乙类生产厂房 │ 25 ─┬────────────────────┼────────────── 库│贮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4.5.6项物品和│ 25 │乙类物品 │ │贮量不超过5吨的甲类1.2.3项 │ │物品和贮量超过10吨的甲类4.5.6项物│ 30 房│品 │ 40 │贮量超过5吨的甲类1、2、3、项物品 │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 │ 50 ───────┬───┬──────────┼───────────── │ │1-50 │ 25 易燃液体贮罐 │ │51-200 │ 30 │ │201-1000 │ 40 │ 总 │1001-5000 │ 50 ───────┤ ├──────────┼─────────────── │ │5-250 │ 25 可燃液体贮罐 │ │251-1000 │ 30 │ │1001-5000 │ 40 │ │5001-25000│ 50 ───────┤ 贮 ├──────────┼─────────────── │ │1-30 │ 40 │ │31-200 │ 50 液化石油气贮罐│ │201-500 │ 60 │ │501-1000 │ 70 │ 量 │>1000 │ 90 ───────┼───┼──────────┼─────────────── │立方米│≤500 │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 │501-10000 │ 30 贮罐 │ │>10000 │ 40 ───────┴───┴──────────┴───────────────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屋外变、配电架构距堆场、贮罐和甲、乙类的厂房、库房不宜小于25米,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米。
②干式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考虑。
④本条的屋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330千伏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5000千伏安以上的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屋外总降压变电站。
汽车加油柱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6 ───────────────────────┬────────── 名 称 │防火间距(米)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民用建筑 │25 独立的加油柱管理室 │不限 ──────────────┬──┬─────┼────────── 其它建筑(本规范另有较大间距│耐火│一、二级 │10 规定者除外) │等级│三 级 │12 │ │四 级 │14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道路(路边) │10 厂内道路(路边) │5 ───────────────────────┴──────────
注:
①汽车加油柱与民用建筑之间如有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本表其他建筑一栏的规定。
②汽车加油柱的地下油罐与独立的加油柱管理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米,但靠油罐一面的管理室墙上无门窗时不限。
第十七条 屋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第十八条 汽车加油柱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十九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第二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一般采用0.05至0.10。爆炸介质的爆炸下限较低或爆炸压力较强以及体积较小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03。
第二十一条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等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泄压面积应布置合理,并应靠近爆炸部位,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第二十二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车间以及有粉尖、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车间,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容易积存可燃粉尖、纤维的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经二十三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车间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供甲、乙类生产车间用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0小时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二十四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丙类生产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
三、丁、戊类生产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5人。
注:位于厂房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各生产房间的总面积与总人数均应符合本条设一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有不同生产类别的房间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人数不超过5人,可设一个。
第二十六条 厂房内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表7的规定。
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 表7 ────┬────┬──────┬─────── 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米)│多层厂房(米) ────┼────┼──────┼─────── 甲 │一、二级│ 30 │25 ────┼────┼──────┼─────── 乙 │一、二级│ 75 │50 ────┼────┼──────┼─────── 丙 │一、二级│ 75 │50 │三 级│ 60 │40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三 级│ 60 │50 丁 │四 级│ 50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戊 │三 级│ 100 │75 │四 级│ 60 │- ────┴────┴──────┴───────
第二十七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和门各自的总宽度,应根据该层或该层以上各层中人数最多的一层按不小于表8的规定计算。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表8 ───────┬────────┬────────┬──────── 层 数 │ 1、2层 │ 3层 │ ≥4层 ───────┼────────┼────────┼──────── 指标(米/百人) │ 0.6 │ 0.8 │ 1.0 ───────┴────────┴────────┴────────
注:
①疏散门的宽度不宜小于0.8米,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可适当减小。
②本条和以后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十九条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如表9。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9 ───┬──────────────────── 贮存物│ 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1.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 │ 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2.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甲 │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 物质 │3.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 │ 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闪点<28℃的易燃液体 │5.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以及受到 │ 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 │ 限<10%的可燃气体的固体物质 │6.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 │ 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 │ 炸的强氧化剂 ───┼──────────────────── │1.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2.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 │ 体 乙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助燃气体 │5.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 │ 起自燃的危险物品 ───┼──────────────────── │1.闪点≥60℃的可燃液体 丙 │2.可燃固体 ───┼──────────────────── 丁 │难燃烧物品 ───┼──────────────────── 戊 │非燃烧物品 ───┴────────────────────
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照附录五。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三十条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10的要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10 ━━━━━━━━━┯━━━━┯━━━┯━━━━━━━━━━━━━━━━━━━ 贮 存 物 │耐 火│最多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品 类 别 │等 级│允许 ├─────────┬───────── │ │层数 │单 层 │ 多 层 │ │ ├────┬────┼────┬──── │ │ │ │防火墙 │每座库房│防火墙 │ │ │每座库房│隔 间 │ │隔 间 ──┬──────┼────┼───┼────┼────┼────┼──── 甲 │1.2.3.项 │一级 │1 │ 180│ 60 │- │- │4.5.6项 │一、二级│1 │ 750│ 250│- │- ──┼──────┼────┼───┼────┼────┼────┼──── │1.2.3项 │一、二级│1 │1000│ 250│- │- │ │三级 │1 │ 500│ 250│- │- 乙 ├──────┼────┼───┼────┼────┼────┼──── │4.5.6项 │一、二级│3 │1500│ 500│1200│ 400 │ │三级 │1 │ 900│ 300│- │- ──┼──────┼────┼───┼────┼────┼────┼──── │1项 │一、二级│3 │2100│ 700│1500│ 500 │ │三级 │1 │1200│ 400│- │- 丙 ├──────┼────┼───┼────┼────┼────┼──── │ │一、二级│不限 │4000│1000│3000│1000 │2项 │三级 │3 │2100│ 700│1200│ 400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3000│不限 │1500 丁 │三级 │3 │3000│1000│1500│500 │四级 │1 │2100│ 700│- │-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2000 │三级 │3 │3000│100 │2100│ 700 戊 │四级 │1 │2100│700 │- │- ━━━━━━━━━┷━━━━┷━━━┷━━━━┷━━━━┷━━━━┷━━━━
注:
①贵重物品的库房,宜采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单独存放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以及车站、码头内的中转仓库,其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库房,如设防火墙有困难,可用防火带代替。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丙类物品库房,其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0%。
④小型企业独立的甲类物品库房,如面积不超过本表规定的防火墙隔间面积的50%,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⑤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隔间内,如贮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第三十二条 易燃、可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库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占地面积小的库房可设一个。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侧拉门。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三十四条 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十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但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11 ────────────┬─────────────── 贮存物品类别 │ 甲 类 防火 贮量 ├──────┬──────── 间距 (吨)│1、2、3项│4、5、6项 (米) ├───┬──┼───┬──── 建筑物名称 │≤5 │>5│≤10│>10 ────────────┼───┼──┼───┼──── 民用建筑 │30 │40│25 │30 ────┬──┬────┼───┼──┼───┼──── │耐火│一、二级│15 │20│12 │15 其他建筑│ │三级 │20 │25│15 │20 │等级│四级 │25 │30│20 │25 ────┴──┴────┴───┴──┴───┴────
注:
①两座库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②甲类物品库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③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
④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第四节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易燃液体不宜露天布置。
第三十六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如贮量不超过表14的规定,可成组布置。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12 ─────────────────────┬────┬────┬──── 防 耐火 │ │ │ 火 等 │ │ │ 间距(米) 级 │一、二级│三级 │四级 名 一个罐区、 │ │ │ 堆场的总贮量 │ │ │ 称 (立方米) │ │ │ ─────┬───────────────┼────┼────┼──── │1-50 │12 │15 │20 易燃液体 │51-200 │15 │20 │25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 │5-250 │12 │15 │20 可燃液体 │251-1000 │15 │20 │25 │1001-5000 │20 │25 │30 │5001-25000 │25 │30 │40 ─────┴───────────────┴────┴────┴─────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②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油罐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一个贮罐区总贮量如超过本表规定的最大限量时,可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限量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⑤一个单位如有几个贮罐区时,贮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但贮罐区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⑥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立方米的易燃液体按5立方米的可燃液体折算。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13 ───────────┬─────┬─────┬────── 贮 防 贮 │ │ │ 罐 火 罐 │ 地上 │ 半地下 │ 地下 名 间 形 │ │ │ 称 距 式│ │ │ ───────────┼─────┼─────┼───── 易燃液体 │ D │0.75D│0.5D ───────────┼─────┼─────┼───── 可燃液体 │0.75D│0.5D │0.4D ───────────┴─────┴─────┴───── 注: ①D为两相邻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米)。 ②不同液体,不同形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③浮顶油罐之间或闪点大于120℃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 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④直径大于30米的地下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5米;直径 大于25米的地下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10米。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表14 ─────────┬───────────┬─────────── 名 称 │单罐最大贮量(立方米)│一组最大贮量(立方米) ─────────┼───────────┼─────────── 易燃液体 │ 50 │ 300 ───┬─────┼───────────┼─────────── 可燃 │≤120℃│ 250 │ 1500 液体 │>120℃│ 500 │ 3000 ───┴─────┴───────────┴───────────
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可燃液体贮罐不限。
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与贮罐组总贮量相同的单罐考虑,执行本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罐或贮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部分总贮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分贮量。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贮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贮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米。
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贮罐区以及桶装的可燃液体堆场、易燃液体半露天堆场,可不设置防火堤,但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区的下水道应设置水封设施。
第四十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易燃、可燃液体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 表15 ──────────┬──────┬────┬────── 防火 项 │ │铁路装卸│汽车装 贮罐名称 间距 别│泵 房 │ │卸设备 (米) │ │设 备│ ──────────┼──────┼────┼────── 易燃液体 │15 │20 │15 可燃液体 │10 │12 │10 ──────────┴──────┴────┴──────
注:
①总贮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贮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②泵房、装卸设备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四十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米。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
第四十二条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6的规定。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16 ────────────┬─────┬─────────┬───── 名 防火 总容积 │ │ │ 称 间距 (立方│≤500 │501-10000│>10000 (米) 米)│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 │ ,民用建筑,易燃、可燃液│ 25 │ 30 │ 40 体贮罐和易燃材料堆场,甲│ │ │ 类物品库房 │ │ │ ─┬─┬────────┼─────┼─────────┼───── 其│耐│一、二级 │ 12 │ 15 │ 20 他│火│三 级 │ 15 │ 20 │ 25 建│等│四 级 │ 20 │ 25 │ 30 筑│级│ │ │ │ ─┴─┴────────┴─────┴─────────┴─────
注:
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其水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公斤/平方厘米)的乘积,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②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贮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四十三条 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容积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三分之二;
二、水槽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三、固定容积贮罐与水槽式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固定容积卧式贮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5000立方米,组与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长罐长度的一半,且不应小于10米。
第四十四条 水槽式氧气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的规定。
水槽式氧气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17 ─────────────┬─────┬───── 防火 总容 │ │ 名 间距 积(立 │≤1000│>1000 称 (米) 方米)│ │ ─────────────┼─────┼───── 民用建筑,易燃、可燃液体贮│ │ 罐,易燃材料堆场 │25 │25 ─┬─┬─────────┼─────┼───── 其│耐│一、二级 │10 │12 他│火│三级 │12 │14 建│等│四级 │14 │16 筑│级│ │ │ ─┴─┴─────────┴─────┴─────
注:
①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其水容量(立方米)和工作压力(公斤/平方厘米)的乘积,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②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的氧气贮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四十五条 氧气贮罐之间或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四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和附近居住区年主导风向下风侧,并选择通风较好的地区单独设置。贮罐区宜设置防护墙,其实体部分的高度可为1米。
第四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8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单罐容积或数个贮罐的总容积超过25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0米。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18 ───────────┬────┬──────┬───────┬───── 总容 │ │ │ │ 防 积( │ │ │ │ 名 火 立方米│1-30│31-200│201-500│>500 称 间 )│ │ │ │ 距(米) │ │ │ │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 │ │ 民用建筑 │40 │50 │60 │70 易燃液体贮罐 │35 │45 │55 │65 可燃液体贮罐 │30 │35 │45 │55 易燃材料堆场 │30 │40 │50 │60 ──┬──┬─────┼────┼──────┼───────┼────── 其他│耐火│一、二级 │18 │20 │25 │30 │ │三 级 │20 │25 │30 │40 建筑│等级│四 级 │25 │30 │40 │50 ──┴──┴─────┴────┴──────┴───────┴──────
注: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第四十九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气瓶库的总贮量不超过10立方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米;超过10立方米时不应小于15米。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五十条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9的规定。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19 ───────────────────────┬───┬───┬──── 一个 防 耐 │ │ │ 堆场 火 火 │ │ │ 名 的总 间 等 │一、二│三 级│四 级 贮量 距 级 │级 │ │ 称 (米) │ │ │ ───────────┬───────────┼───┼───┼──── 稻草、麦秸、芦苇等│10-5000 │15 │20 │25 易燃材料(│5001-10000 │20 │25 │30 吨) │10001-20000│25 │30 │40 ───────────┼───────────┼───┼───┼──── │5-100 │10 │15 │20 棉花、百货(吨) │101-500 │15 │20 │25 │501-1000 │20 │25 │30 ──┬────────┼───────────┼───┼───┼──── │ │10-5000 │10 │15 │20 粮食│土圆仓 │5001-20000 │15 │20 │25 (吨├────────┼───────────┼───┼───┼──── ) │席 囤 │10-5000 │15 │20 │25 │ │5001-20000 │20 │25 │30 ──┴────────┼───────────┼───┼───┼──── 煤和焦炭(吨) │100-5000 │6 │8 │10 │>5000 │8 │10 │12 ───────────┼───────────┼───┼───┼────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50-1000 │10 │15 │20 ) │1001-10000 │15 │20 │25 ───────────┴───────────┴───┴───┴────
注:
①一个堆场的总贮量如超过本表的规定,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②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③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米。
④易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⑤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本规范表12中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第五十二条 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的规定。
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20 ──────────┬──┬──┬──┬───────── 防 铁路、 │厂(│厂(│厂(│厂内道路(路边) 火 道路 │外中│内中│外路├────┬──── 间 │铁心│铁心│道边│ │ 名 距 │路线│路线│路)│主 要│次 要 称 (米) │线)│线)│ │ │ ──────────┼──┼──┼──┼────┼──── 甲类物品库房 │40│30│20│10 │ 5 易燃材料堆场 │30│20│15│10 │ 5 可燃液体贮罐 │30│20│15│10 │ 5 易燃液体贮罐 │35│25│20│15 │10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25│20│15│10 │ 5 液化石油气贮罐 │45│35│25│15 │10 ──────────┴──┴──┴──┴────┴─────
注:
①本表所列的堆场、贮罐、库房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倍半;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内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到20米(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堆场、贮罐和库房除外)。
②厂内铁路装卸线与甲类物品装卸站台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③未列入本表的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一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五十三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2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21 ───┬──┬──────────┬────────── 耐火 │最多│ 防火墙间 │ 等级 │允许├────┬─────┤ │层数│最大允许│最大允许 │备 注 │ │长度( │占地面积 │ │ │米) │(平方米)│ ───┼──┼────┼─────┼────────── │ │ │ │ 1.剧院、体育馆 一、二│不限│150 │2500 │等的长度和面积,可适当放宽 级 │ │ │ │ 2.托儿所、幼儿 │ │ │ │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 │ │ │ │四层及四层以上 ───┼──┼────┼─────┼────────── │ │ │ │ 1.托儿所、幼儿园 │ │ │ │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三层 │ │ │ │及三层以上 三级 │5 │100 │1200 │ 2.电影院、剧院、 │ │ │ │礼堂、食堂不应超过二层 │ │ │ │ 3.医院、疗养院不 │ │ │ │应超过三层 ───┼──┼────┼─────┼────────── │ │ │ │ 学校、食堂、菜市场 四级 │2 │ 60 │ 600 │不应超过一层 ───┴──┴────┴─────┴──────────
注:
①重要的民用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居住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顶板底部高出室外地面2米以上的地下室,应计入建筑层数内。
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五十四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数座一、二层的居住建筑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按组内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考虑)的1.5倍,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3.5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本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考虑)。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22 ───────────┬────┬───┬─── 耐火等级 │ │ │ 防火间距(米) │一、二级│三级 │四级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6 │ 7 │ 9 三 级 │ 7 │ 8 │ 10 四 级 │ 9 │10 │ 12 ───────────┴────┴───┴───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层檐,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
③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④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考虑。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五十六条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均不超过50人者可设一个门。
二、除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二、三层建筑符合表23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除托儿所、幼儿园、哺乳室以外的单层建筑,如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屋外的安全出口。
第五十七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候车室,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少应于两个。容纳人数如不超过2000人,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为2000-6000人,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注:超过6000人的体育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23 ─────┬────┬──────────┬──────────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 耐火等级 │层 数 │(平方米) │ 人 数 ─────┼────┼──────────┼────────── 一、二级 │二、三层│ 350 │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 │ │ │之和不超过80人 ─────┼────┼──────────┼────────── │ │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 三 级 │二、三层│200 │和不超过50人 ─────┼────┼──────────┼────────── │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 四 级 │二 层│200 │人 ─────┴────┴──────────┴──────────
第五十八条 集体宿舍、旅馆等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第二或第三层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的二、三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第二层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的二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以及底层或单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时,均可设一个。
第五十九条 单元式住宅可有一个直通楼梯间的出口。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应将各单元的楼梯通至平屋顶,并从第七层起,相邻单元宜设连通阳台或凹廊。超过十层的单元式住宅宜采用防烟楼梯间。
第六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包括多层的地下室)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人数不超过30人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注:不超过四层的建筑,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可利用公共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但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防火门与底层隔开。
第六十一条 民用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门厅的主楼梯除外)和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第六十二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任何房间的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24的要求。
房间门至外部出口,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距离 表24 ──────────┬───────────────────── │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米) ├─────────────┬───────────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 │之间的房间 │端的房间 名 称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三级 │四级 │一、二级│三 级│四 级 ──────────┼────┼────┼───┼────┼───┼─── 托儿所、幼儿园、医院│25 │20 │- │20 │15 │- 疗养院、学校其他民用│35 │30 │- │20 │15 │- 建筑 │35 │30 │25 │22 │20 │15 │40 │35 │25 │22 │20 │15 ──────────┴────┴────┴───┴────┴───┴───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一般楼梯间的距离,如为两个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应按本条表24减少5米;如为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应按本条表24减少2米。
设有一般楼梯间建筑的底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可将对外出口布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4米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本条表24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六十三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米计算,但最小宽度宜为1米。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18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
第六十四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25的规定计算。
安全出口的宽度指标 表25 ──────────────────┬─────────┬────┬───── 观众厅座位数 │ │1201│2001 │≤1200 │- │-6000 │ │2000│(>200 │ │ │0人部分) ──────────────────┼────┬────┼────┼─────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 级│一、二级│一、二级 ──────┬────┬──────┼────┼────┼────┼───── 宽度指标 │门 和│平、坡地面阶│0.65│0.85│0.65│0.60 (米/百人)│走 道│梯式地面 │0.80│1.00│0.80│0.65 ├────┴──────┼────┼────┼────┼───── │ 楼 梯 │0.80│1.00│0.80│0.65、 ──────┴───────────┴────┴────┴────┴─────
注:没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可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26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 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米。
第六十七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处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并宜装置自动门闩(如安全自动推棍)。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楼梯、太平门,应在室内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米。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表26 ─────────────┬────┬────┬───── 宽度 耐火等级│ │ │ 层 指标 │一、二级│三 级│四 级 数 (米/百人) │ │ │ ─────────────┼────┼────┼───── 一、二层 │0.63│0.80│1.00 三 层 │0.80│1.00│- >三 层 │1.00│1.25│- ─────────────┴────┴────┴─────
注:底层外门和每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按一层指标计算。
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在一般民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可设置低压锅炉房。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民用建筑的第一层中,可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向室外开启。一个变压器室内应只设一台油浸电力变压器。设在居住建筑内的每台油浸电力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400千伏安。
低压锅炉房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室,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观众厅、教室等)或医疗机构病房的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六十九条 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内,不应设有爆炸危险货物的商店。
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七十条 街坊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其间距不宜大于160米。U、L形等建筑物的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沿街部分的长度不宜超过150米。
第七十一条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如穿过大门垛时,其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七十二条 沿街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部院落的人行通道(该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米。
第七十三条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厂房、库房的两侧如无道路,应沿其两侧全长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稻草、芦苇、棉花、百货等露天堆场的四周如无道路,应沿其四周设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第七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道路上部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第七十五条 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七十六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内不宜设有铁路线。
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的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物品库房,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设施。
第七章 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墙
第七十七条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厘米,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厘米。
当屋顶承重构件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第七十八条 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米,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厘米、或修建防火带,其宽度自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米。
第八十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通气孔道,如民用建筑必须设置,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厘米。
防火墙上不宜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0小时的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防火门窗。
防火墙上不宜通过管道,如必须通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八十一条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建筑物的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设计防火墙时,宜考虑防火墙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二节、墙、柱、梁、楼板和吊顶
第八十三条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并应砌至屋面板底部。
第八十四条 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50小时的非燃烧体。但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如在舞台口上部采用屋架时,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可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0小时的墙封隔。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了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八十五条 民用建筑内的低压锅炉房,医院中的手术室,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商店等,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八十六条 下列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非燃烧体: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生产厂房和有明火、高温或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作燃料的丁类生产厂房;
二、剧院等建筑的后台部分;
三、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和走廊;
四、发生事故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房间。
第八十七条 超过二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楼梯间、门厅、走道的吊顶以及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吊顶,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25小时的难燃烧体。
第八十八条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道具、布景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八十九条 电梯井和电梯机器房的墙壁、楼板等均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但丁、戊类生产厂房的电梯井可采用金属网或金属栅栏。
第九十条 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或库房)的柱、梁、楼板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易燃、可燃液体容易引起火灾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九十一条 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的隔墙,如采用非燃烧体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0小时的难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框架填充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九十二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如耐火极限达到1.00小时有困难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耐火极限。
第九十三条 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的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封隔。管道井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第九十四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结构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易燃、可燃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设施。
第九十五条 有闷顶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不宜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烟囱周围50厘米范围内,不应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闷顶内的电线,应用金属管配线或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
第九十六条 舞台的屋顶上,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或高侧窗,其总面积不宜少于舞台地板面积的5%。
第九十七条 没有天窗的厂房,在可燃材料集中而容易起火部位的屋顶上,宜设置排烟窗或其他排烟设施。
第九十八条 超过二层的有闷顶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置老虎窗,其间距不宜超过50米。
第九十九条 有闷顶的建筑,在每一个防火隔断范围内应设有不小于70厘米×70厘米的闷顶入口。并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地方。
第一00条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屋顶承重构件为燃烧体时,屋面防水层应采用非燃烧体。
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一0一条 疏散用的楼梯间宜有天然采光,如无天然采光,应设事故照明。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必要的门以外,不宜开窗开洞。楼梯间内不应设烧水间、可燃材料贮藏室、非封闭式的电梯井、卷场机竖道、可燃气体管道、易燃或可燃液体管道等。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升降式电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第一0二条 火焰达不到的室外楼梯,丁、戊类厂房内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以及宽度不超过80厘米的楼梯,均可采用金属梯。
第一0三条 疏散用的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用螺步或扇步。
第一0四条 高度超过10米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到屋顶,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米设起,宽度不应小于50厘米。
第一0五条 疏散用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吊门或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
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一0六条 天桥和越过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粉料、易燃和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栈桥,均宜采用非燃烧体。
第一0七条 运输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用的通道。
第一0八条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第一0九条 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管沟(廊),宜设有防止火势蔓延的保护设施。
第八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一0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消防用水可由消防给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通向天然水源地的消防车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独立的戊类生产厂房或居住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为一、二层的居住区,可不考虑消防给水。
第一一一条 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如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可采用独立的给水管道。
第一一二条 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任何建筑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米;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灭火时不小于10米水柱(地面算起)。
注: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为19毫米的水枪和直径为65毫米、长度为120米的麻质水带,每股水流的计算流量不小于5升/秒。
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一一三条 城市(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7的规定。
第一一四条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注:
①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包括堆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工厂、仓库、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本表规定时,仍应确保其室外消防用水量。
②人数超过50万的城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资料决定。
一、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符合表28的要求。
城市(或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27 ───────┬─────┬──────────────── 人 数 │同一时间内│一次灭火用水量(升/秒) (万人) │的火灾次数├──────┬────────── │ │全部为一、 │一、二层和二层以上的 │ │二层的建筑物│建筑物或全部为二层以 │ │ │上的建筑物 ───────┼─────┼──────┼────────── <1.0 │1 │10 │10 1.0-2.5│1 │10 │15 2.5-5.0│2 │20 │25 5.0-10 │2 │25 │35 10-20 │2 │ │40 20-30 │2 │ │55 30-40 │2 │ │70 40-50 │3 │ │80 ───────┴─────┴──────┴──────────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表28 ────┬────┬─────┬──────┬────────── │基地面积│附有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 名称 │(公顷)│人数(万人│火灾次数 │备 注 │ │) │ │ ────┼────┼─────┼──────┼─────────── 工 │ │≤1.5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 │ │ │ │筑物(或堆场)计算 │≤100│ │ │ 工厂、居住区各考虑一 │ │>1.5 │ 2 │次 ├────┼─────┼──────┼─────────── 厂 │ │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 │>100│ 不限 │ 2 │物(或堆场)计算 ────┼────┼─────┼──────┼─────────── 仓库、 │不限 │不限 │ 1 │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 民用建筑│ │ │ │筑物(或堆场)计算 ────┴────┴─────┴──────┴─────────── 注: 一、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 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29的规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喷洒设备及其他消防冷却用水设备时 ,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本条表29规定的消防 用水量的25%,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本条表29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29 ───────────┬───┬──┬──┬───┬───┬────── 耐 建 一次灭火 建筑│ │ │ │ │ │ 火 筑 用水量 物│ │1501│3001│5001 │20001 │>50000 等 物 (升/ 体│≤1500│- │- │- │- │ 级 名 秒) 积│ │3000│5000│20000 │50000 │ 称 (立方米)│ │ │ │ │ │ ──┬─┬──────┼───┼──┼──┼───┼───┼────── │ │甲、乙 │10 │15 │20 │25 │30 │35 一 │厂│丙 │10 │15 │20 │25 │30 │40 、 │房│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二 ├─┼──────┼───┼──┼──┼───┼───┼────── 级 │库│甲、乙 │15 │15 │25 │25 │- │- │房│丙 │15 │15 │25 │25 │35 │45 │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 │民用建筑 │10 │15 │15 │20 │25 │30 ──┼──┬─────┼───┼──┼──┼───┼───┼───── 三 │厂房│乙、丙 │15 │20 │30 │40 │45 │- 级 │或 │丁、戊 │10 │10 │15 │20 │25 │35 │库房│ │ │ │ │ │ │ ├──┴─────┼───┼──┼──┼───┼───┼─────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30 │ - ──┼────────┼───┼──┼──┼───┼───┼───── │丁、戊类厂房或库│10 │15 │20 │25 │- │- 四级│房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 │- ──┴────────┴───┴──┴──┴───┴───┴───── 注: ①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 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车站和码头的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库房确定。 第一一五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30的规定。 第一一六条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 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地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 在内),仍应确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 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 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两个,开启阀门的时间不应超过5分钟。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消防用水量 表30 ────────────┬───────────┬────────── 堆场名称 │一个堆场的总贮量 │消防用水量(升/秒) ─┬──────────┼───────────┼────────── 粮│ │30-500 │15 食│ 土圆仓 │501-5000 │25 │ │5001-20000 │40 (├──────────┼───────────┼────────── │ │30-500 │20 吨│ │501-5000 │35 )│ 席 囤 │5001-20000 │50 ─┴──────────┼───────────┼────────── 棉花、百货(吨) │10-100 │20 │101-500 │35 │501-1000 │50 ────────────┼───────────┼────────── │50-1000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1001-5000 │30 │5001-10000 │45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50-500 │20 料(吨) │501-5000 │35 │5001-10000 │50 │10001-20000│60 ────────────┴───────────┴───────────
注: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和桶装堆场的消防用水量按现行的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一一七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在建设的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升/秒时,可采用技状管网。
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应仍能通过70%的消防用水总量。
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一一八条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应大于120米。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房屋外墙5米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米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升/秒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升/秒计算。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一一九条 当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居住区、工厂及丁、戊类仓库应按2小时计算;甲、乙、丙类仓库应按3小时计算;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应按6小时计算。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设成两个。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注:在能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一二0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厂房、库房(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物品除外);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体育馆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
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火车站、展览馆、商店、医院等;
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和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①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来考虑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和库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立方米的丁类生产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立方米的戊类生产厂房,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③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且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蓄水池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一二一条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计算。但不应小于表31的规定。
第一二二条 建筑物中除设有室内消火栓外,还设有直接由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供水的自动喷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在消防水泵开动前的10分钟内不应小于15升/秒,其中10升/秒供自动喷水设备用。其余的供室内消火栓用。在消防水泵开动后的50分钟内,不应少于55升/秒,其中30升/秒供自动喷水设备用(如自动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经计算消防用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按实际水量采用),不少于20升/秒供室外消火栓用,不少于5升/秒供室内消火栓用。1小时后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注:自动喷水设备和水幕设备可不按同时开启计算,如确需同时开启,水幕设备的用水量应另行增加。
室内消防用水量 表31 ──────────┬────────────────┬────┬───── 建筑物名称 │体积、层数或座位数 │水柱股数│每股水量 │ │ │(升/秒) ──────────┼────────────────┼────┼───── 厂房 │不限 │2 │2.5 ──────────┼────────────────┼────┼───── 库房 │≤4层 │1 │5.0 │>4层 │2 │5.0 ──┬───────┼────────────────┼────┼───── │ │5001-25000(立方米) │1 │2.5 │火车站、展览馆│25001-50000(立方米)│2 │2.5 │ │>50000(立方米) │2 │5.0 ├───────┼────────────────┼────┼───── 民 │ │5001-25000(立方米) │1 │2.5 │医院、商店等 │>25000(立方米) │2 │2.5 用 │ │ │ │ ├───────┼────────────────┼────┼───── 建 │剧院、电影院、│801-1000(个) │2 │2.5 │体育馆、礼堂等│>1000(个) │2 │5.0 筑 ├───────┼────────────────┼────┼───── │单元式住宅 │>6层 │2 │2.5 ├───────┼────────────────┼────┼───── │其他民用建筑 │6层 │2 │5.0 ──┴───────┴────────────────┴────┴─────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一二三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为环状管网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
二、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应采用环状管网,且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如其中一条发生事故,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设计用水量。上述建筑物的环状管网,宜在入口处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该接合器15-40米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三、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竖管多于两条,应至少每两条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每条竖管的直径至少应按相邻两层中两个消火栓同时出水计算。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
四、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阀门应经常开启,并应有明显的开闭标志;
五、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淋浴用水量可按计算用水量的15%计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第一二四条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保证本规范第一二一条规定的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分。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7米,但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内的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米,且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不应大于80米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宜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应为1.2米,栓口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度角;
四、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米,同一座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五、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在平屋顶上宜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第一二五条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水塔)应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消防水箱如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应设固定消防水泵。如没有气压水罐时,应保证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
注:当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而采用固定消防水泵时,在水压不足的消火栓处,以及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六层的其他民用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库房内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设备。
第七节 消防水泵房
第一二六条 消防水泵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附设在其他房间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房间隔开。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设在楼层的二级泵房除外),并应有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一二七条 一组消防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本规范第一一六条规定的全部水量。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每台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分钟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注: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如有困难时,可采用不少于4条的三角皮带传动。
第一二八条 固定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库房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升/秒的工厂、仓库或居住区,以及室内消防用水不超过1股水柱的建筑物,可不设备用水泵。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宜装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第九章 通风和采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二九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生产厂房中的空气,如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纤维,宜经过净化后,再循环使用。
第一三0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为独立的。
第一三一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第一三二条 设在甲、乙、丙类生产厂房中的通风机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开。设在其他厂房中的通风机室,可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小时的难燃烧体隔开。
第二节 通风
一三三条 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和容易起火的碎屑的通风设备,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
不排除、不输送上述物质的通风设备,在没有爆炸危险或不容易发生火灾的房间中,可用难燃烧材料制成;在有爆炸危险和容易发生火灾的房间中,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
通过楼层的垂直通风干管,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
第一三四条 排除或输送温度不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的通风设备,如符合下列条件时,下述构件可采用燃烧材料制成:
除尘器--设置在外围结构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的房间内;
通风管--不穿过楼板,且因受生产条件限制不能使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者。
第一三五条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通风机和调节设备。如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室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单向阀,可采用普通型的送风机及其电动机。
第一三六条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和容易起火的碎屑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如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不应采用湿式除尘系统。
第一三七条 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宜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第一三八条 排除和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通风系统应有接地设施,如用皮带传动,皮带也应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一三九条 通风管道内的防火阀,当其易熔环或其他感温设备一经作用,应能立即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防止因通风管道弯曲而影响关闭。
易熔环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的最高温度约高25℃。
第一四0条 甲、乙、丙类生产车间的送排风管道,宜每层分别设置,但进入生产车间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道中如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总的送风干管。
在丁、戊类生产厂房中,每层的独立垂直送风或排风管道可合用非燃烧材料制成的总通风干管和通风设备。
第一四一条 在民用建筑中设排风系统时,应每隔四至六层设一个直通屋顶的总排风道,并将各层的垂直排风道分虽引入总排风道中,或每隔两层将垂直排风道引入直接通出屋顶的总排风道内。
第一四二条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气体的排风管道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安全处。
第一四三条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的楼板等防火隔断物,如必须穿过,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隔断物的一段通风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应为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有非燃烧材料填塞。
第一四四条 排除或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构件之间的填塞物,应为非燃烧的隔热材料。
第三节 采暖
第一四五条 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不应超过110℃。
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应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第一四六条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以及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第一四七条 房间内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时,不宜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第一四八条 采暖管道当通过可燃构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厘米的距离(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应保持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耐火极限--按规定的火灾升温曲线,对建筑构件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掉支持能力或发生穿透裂缝或背火一面温度升高到220℃时止,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二、非燃烧体--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三、难燃烧体--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过防火处理的木材,用有机物填充的混凝土和刨花板等。
四、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能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等。
五、闪点--液体挥发出的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六、爆炸下限--可燃蒸汽、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汽、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七、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八、可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液体。
九、低压锅炉房--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7大气压或热水温度在115℃以下的锅炉房。
十、地下液体贮罐--罐内最高液面低于附近地面(距贮罐4米范围内的地面)最低标高0.2米者。
十一、半地下液体贮罐--罐底埋入地下深度不小于罐高的一半,且罐内的液面不高于附近地面最低标高2米者。
十二、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十三、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十四、厂外铁路线--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其他企业或原料基地衔接的铁路。
十五、厂内铁路线--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联络线(通行路网列车路线或厂内运输的通行干线)、站线、码头线、仓库线、货场装卸线、渣线以及露天采矿场、贮木场等地区内的永久性铁路。
十六、安全出口--凡符合疏散要求的门、走道、楼梯。
十七、闷顶--吊顶与屋面或楼板之间的空间。
十八、封闭楼梯间--设有能阻烟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
十九、防烟楼梯间--在每层楼梯(或楼梯间)与主体建筑之间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外廊等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技术措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二十、天桥--主要供人通行的架空桥。
二十一、栈桥--主要供运输物料的架空桥。
二十二、充实水柱--由喷嘴起沿水柱到90%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厘米圆圈处的一段水柱。
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 序 号│ 构件名称 │结构厚度 │耐火 │ │ │或截面最 │极限 │ │ │小尺寸 │(小 │燃烧性能 │ │(厘米) │时) │ ────┼────────────────┼─────┼─────┼───── (一) │墙 │ │ │ ────┼────────────────┼─────┼─────┼───── │普通粘土砖、硅酸盐砖、混凝土、毛│6 │0.80 │非燃烧体 │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的实心墙 │12 │2.50 │非燃烧体 1 │ │18 │3.50 │非燃烧体 │ │24 │5.00 │非燃烧体 │ │37 │10.50│非燃烧体 ────┼────────────────┼─────┼─────┼───── │天然石料、轻质混凝土砌块、硅酸盐│12 │1.50 │非燃烧体 2 │砌块的墙 │24 │3.50 │非燃烧体 │ │37 │5.50 │非燃烧体 ────┼────────────────┼─────┼─────┼───── │ │3 │0.50 │非燃烧体 3 │粘土空心砖墙 │6 │1.50 │非燃烧体 │ │9 │2.50 │非燃烧体 ────┼────────────────┼─────┼─────┼───── │加气混凝土构件(未抹灰粉刷) │ │ │ │(1)非承重砌块墙 │5 │1.65 │非燃烧体 4 │(2)承重砌块墙 │10 │2.00 │非燃烧体 │(3)非承重隔墙板 │7.5 │3.00 │非燃烧体 │(4)非承重水平墙板 │15 │6.00 │非燃烧体 │(5)承重墙板 │15 │7.00 │非燃烧体 ────┼────────────────┼─────┼─────┼───── │钢骨架外面钉瓦垄石棉水泥板或瓦垄│- │0.25 │非燃烧体 5 │铁的墙 │ │ │ ────┼────────────────┼─────┼─────┼───── │钢框架间用砖、混凝土砌筑的墙,当│ │ │ │ 钢框架: │ │ │ │(1)没有保护层 │- │0.25 │非燃烧体 6 │(2)金属网抹灰粉刷厚度为2.5│- │0.75 │非燃烧体 │厘米 │ │ │ │(3)用砖砌面保护,当砌面厚度为│ │ │ │:6厘米 │- │2.00 │非燃烧体 │ 12厘米 │- │4.00 │非燃烧体 ────┼────────────────┼─────┼─────┼───── │木骨架墙两面钉下列物质: │ │ │ │(1)钢丝网抹灰 │- │0.70 │难燃烧体 7 │(2)石棉水泥板 │- │0.50 │难燃烧体 │(3)石膏板 │1 │0.40 │难燃烧体 │(4)苇箔抹灰 │- │0.50 │难燃烧体 │(5)板条抹灰 │- │0.70 │难燃烧体 │(6)水泥刨花板 │- │0.25 │难燃烧体 ────┼────────────────┼─────┼─────┼──── (二) │柱 │ │ │ ────┼────────────────┼─────┼─────┼───── │ │20×20│2.00 │非燃烧体 │砖柱、钢筋混凝土柱 │20×30│2.50 │非燃烧体 │ │20×40│2.75 │非燃烧体 1 │ │20×50│3.00 │非燃烧体 │ │30×30│3.00 │非燃烧体 │ │30×50│3.50 │非燃烧体 │砖柱、钢筋混凝土柱 │37×37│5.00 │非燃烧体 ────┼────────────────┼─────┼─────┼───── │钢筋混凝土圆柱 │φ30 │3.00 │非燃烧体 2 │ │φ45 │4.00 │非燃烧体 ────┼────────────────┼─────┼─────┼───── 3 │无保护层的钢柱 │ - │0.25 │非燃烧体 ────┼────────────────┼─────┼─────┼───── │有保护层的钢柱: │ │ │ 4 │(1)用金属网抹灰粉刷或混凝土板│ │ │ │ 作保护层,其厚度为:2.5│- │0.70 │非燃烧体 │ 厘米5厘米 │- │2.00 │非燃烧体 │(2)用普通粘土砖作保护层,其厚│ │ │ │ 度为: 6厘米 │- │2.00 │非燃烧体 │ 12厘米 │- │5.00 │非燃烧体 │(3)用粘土空心砖作保护层,其厚│ │ │ │ 度为: 3厘米 │- │1.20 │非燃烧体 │ 6厘米 │- │2.80 │非燃烧体 │(4)用陶粒混凝土板作保护层,其│ │ │ │ 厚度为: 4厘米 │- │1.10 │非燃烧体 │ 5厘米 │- │1.50 │非燃烧体 │ 7厘米 │- │2.00 │非燃烧体 │ 8厘米 │- │2.50 │非燃烧体 │ 10厘米 │- │3.00 │非燃烧体 ────┼────────────────┼─────┼─────┼───── │木柱有保护层: │ │ │ │(1)截面为20×20厘米的实心│ │ │ │木柱且有2厘米厚的抹灰粉刷 │- │1.00 │难燃烧体 5 │(2)截面为900平方厘米的实心│ │ │ │ 木柱且有1厘米厚的石膏板 │- │0.75 │难燃烧体 │(3)截面为900平方厘米的实心│ │ │ │ 木柱且有2.5厘米厚的钢丝│ │ │ │ 网抹灰粉刷 │- │1.50 │难燃烧体 ────┼────────────────┼─────┼─────┼───── (三) │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 │ │ │ ────┼────────────────┼─────┼─────┼───── │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梁和大型板 │ │ │ │(1)非预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为│ │ │ │ 1厘米 │- │0.70 │非燃烧体 │ 2厘米 │- │1.30 │非燃烧体 │ 3厘米 │- │1.70 │非燃烧体 │ 4厘米 │- │2.10 │非燃烧体 │ 5厘米 │- │2.50 │非燃烧体 │(2)预应力钢筋或高强度钢丝,保│ │ │ 1 │ 护层厚度为: │ │ │ │ 1厘米 │ - │0.50 │非燃烧体 │ 2厘米 │ - │1.00 │非燃烧体 │ 3厘米 │ - │1.20 │非燃烧体 │ 4厘米 │ - │1.60 │非燃烧体 │ 5厘米 │ - │2.20 │非燃烧体 ────┼────────────────┼─────┼─────┼───── │ 四边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板,保护 │ │ │ 2 │ 层厚度为: 1厘米 │ - │1.70 │非燃烧体 │ 2厘米 │ - │2.50 │非燃烧体 │ 3厘米 │ - │3.50 │非燃烧体 ────┼────────────────┼─────┼─────┼───── │现浇的整体式梁板,保护层厚度为:│ │ │ │ 1厘米 │8以下 │0.80 │非燃烧体 │ 2厘米 │8以下 │1.50 │非燃烧体 │ 1厘米 │9 │1.00 │非燃烧体 3 │ 2厘米 │9 │1.50 │非燃烧体 │ 3厘米 │9 │2.20 │非燃烧体 │ 1厘米 │10 │1.50 │非燃烧体 │ 2厘米 │10 │1.80 │非燃烧体 │ 3厘米 │10 │2.20 │非燃烧体 │ 1厘米 │11 │2.00 │非燃烧体 │ 2厘米 │11 │2.30 │非燃烧体 │ 3厘米 │11 │2.70 │非燃烧体 │ 1厘米 │12 │2.50 │非燃烧体 │ 2厘米 │12 │3.00 │非燃烧体 ────┼────────────────┼─────┼─────┼───── │按弹性阶段计算的梁板为整体式的连│15 │1.70 │非燃烧体 4 │续梁,不考虑混凝土保护层的变化 │18 │2.50 │非燃烧体 │ │20 │3.00 │非燃烧体 ────┼────────────────┼─────┼─────┼───── │按塑性变形(修正弯矩)计算的钢筋│ │ │ │混凝土连续梁和预制整体式梁板,保│ │ │ 5 │护层厚度为: │ │ │ │ 2厘米 │- │1.00 │非燃烧体 │ 3厘米 │- │1.50 │非燃烧体 │ 4厘米 │- │2.00 │非燃烧体 │ 5厘米 │- │2.50 │非燃烧体 │ 6厘米 │- │3.00 │非燃烧体 ────┼────────────────┼─────┼─────┼───── │钢梁上铺非燃烧体楼板与屋面板时:│ │ │ │1.梁、桁架无保护层 │- │0.25 │非燃烧体 │2.梁有混凝土或钢丝网的抹灰粉刷│ │ │ 6 │保护层,保护层厚度为: │ │ │ │ 1厘米 │- │0.75 │非燃烧体 │ 2厘米 │- │2.00 │非燃烧体 │ 3厘米 │- │3.00 │非燃烧体 ────┼────────────────┼─────┼─────┼───── 7 │无保护层的钢檩上盖瓦垄石棉水泥板│ │ │ │或瓦垄铁的屋面 │- │0.25 │非燃烧体 ────┼────────────────┼─────┼─────┼───── 8 │加气混凝土屋面板(未做内粉刷) │12.5 │2.00 │非燃烧体 ────┼────────────────┼─────┼─────┼───── (四) │吊顶(木吊顶搁栅) │ │ │ ────┼────────────────┼─────┼─────┼───── 1 │钢丝网抹灰 │ - │0.25 │难燃烧体 ────┼────────────────┼─────┼─────┼───── 2 │石棉水泥板、石膏板 │- │0.20 │难燃烧体 ────┼────────────────┼─────┼─────┼───── 3 │板条抹灰,抹灰厚度1.5厘米 │- │0.25 │难燃烧体 ────┼────────────────┼─────┼─────┼───── 4 │苇箔抹灰 │- │0.20 │难燃烧体 ────┼────────────────┼─────┼─────┼───── 5 │水泥刨花板 │- │0.15 │难燃烧体 ────┼────────────────┼─────┼─────┼───── (五) │吊顶(钢吊顶搁栅) │ │ │ ────┼────────────────┼─────┼─────┼───── 1 │钢丝网抹灰 │- │0.25 │非燃烧体 ────┼────────────────┼─────┼─────┼───── 2 │石棉水泥板、石膏板 │- │0.20 │非燃烧体 ────┼────────────────┼─────┼─────┼───── (六) │窗 │ │ │ ────┼────────────────┼─────┼─────┼───── 1 │单层的钢窗或钢筋混凝土窗,均装有│ │ │ │用铁销销牢的铅丝玻璃者 │- │0.70 │非燃烧体 ────┼────────────────┼─────┼─────┼───── 2 │同上,但用角铁加固窗扇上的铅丝 │ │ │ │玻璃 │- │0.90 │非燃烧体 ────┼────────────────┼─────┼─────┼───── 3 │双层钢窗装有用铁销销牢的铅丝玻璃│ │ │ │者 │- │1.20 │非燃烧体 ────┼────────────────┼─────┼─────┼───── 4 │单层钢窗装有用铁销销牢的钢化玻璃│ │ │ │者 │- │0.25 │非燃烧体 ────┼────────────────┼─────┼─────┼───── (七) │防火门 │ │ │ ────┼────────────────┼─────┼─────┼───── │木板铁皮门: │ │ │ │(1)双层木板,外包镀锌铁皮 │4.1 │1.20 │难燃烧体 │(2)双层木板,单面包石棉板,外│ │ │ │包镀锌铁皮 │4.6 │1.60 │难燃烧体 1 │(3)双层木板,中间夹石棉板,外│ │ │ │ 包镀锌铁皮 │4.5 │1.50 │难燃烧体 │(4)双层木板,双层石棉板,外包│ │ │ │ 镀锌铁皮 │5.1 │2.10 │难燃烧体 ────┼────────────────┼─────┼─────┼───── │骨架填充门: │ │ │ │(1)木骨架,内填矿棉,外包镀锌│ │ │ 2 │ 铁皮 │5.0 │0.90 │难燃烧体 │(2)薄壁型钢骨架,内填矿棉,外│ │ │ │ 包薄钢板 │6.0 │1.50 │非燃烧体 ────┼────────────────┼─────┼─────┼───── 3 │金属门:薄壁型钢骨架,外包薄钢板│6.0 │0.60 │非燃烧体 ────┴────────────────┴─────┴─────┴───── 注:①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②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③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可按插入法计算。 ④空心砖的厚度指扣去空心部分后,其余各截面的总和。 ⑤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在内。 ⑥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数据采用。 ⑦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参考防火门确定。 附录三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构造举例 ───────────┬───────┬──────┬─────┬────── 建筑 耐火 │ │ │ │ 材料 等级│ 一 级 │ 二 级 │三 级│四 级 │ │ │ │ 构件 │ │ │ │ 名称 │ │ │ │ ───────────┼───────┼──────┼─────┼────── 承重墙与楼梯间墙 │ 砖石材料、 │ 同左,耐火│ 同左,耐│木骨架 │混凝土、毛石混│极限不低于 │火极限不低│两面钉板 │凝土、加湿混凝│2.50小时│于2.50│条抹灰、 │土,钢筋混凝土│ │小时 │苇箔抹灰 │,耐火极限不低│ │ │、钢丝钢 │于3.00小时│ │ │抹灰、石棉 │ │ │ │水泥板,耐 │ │ │ │火极限不低 │ │ │ │于0.50 │ │ │ │小时 ───────────┼───────┼──────┼─────┼────── 支承多层的柱 │ 砖柱、钢筋 │ 同左,耐火│同左,耐火│有保护 │混凝土柱或有保│极限不低于 │极限不低于│层的木柱 │护层的金属柱,│2.50小时│2.50小│,耐火极 │耐火极限不低于│ │时 │限不低于 │3.00小时 │ │ │0.50 │ │ │ │小时 ───────────┼───────┼──────┼─────┼────── 支承单层的柱 │同上,耐火极限│同上,耐火 │同上,耐火│无保护层 │不低于2.50│极限不低于 │极限不低于│的木柱 │小时 │2.00小时│2.00小│ │ │ │时 │ ───────────┼───────┼──────┼─────┼────── 梁 │钢筋混凝土梁,│钢筋混凝土梁│ 钢筋混凝│有保护层 │耐火极限不低于│,耐火极限不│土梁,耐火│的木梁,耐 │2.00小时 │低于1.50│极限不低于│火极限不低 │ │小时 │1.00小│于0.50 │ │ │时 │小时 ───────────┼───────┼──────┼─────┼────── 楼板 │ 钢筋混凝土楼│ 同左,耐火│同左,耐火│木楼板 │板,耐火极限不│极限不低于 │极限不低于│下有难燃 │低于1.50小│1.00小时│0.50小│烧体的保 │时 │ │时 │护层,耐 │ │ │ │火极限不 │ │ │ │低于 │ │ │ │0.25 │ │ │ │小时 ───────────┼───────┼──────┼─────┼────── 吊顶 │ 钢吊顶搁栅下│ 木吊顶搁栅│ 木吊顶搁│木吊顶 │吊石棉水泥板、│下吊钢丝网抹│栅下吊石棉│搁栅下吊 │石膏板、石棉板│灰、板条抹灰│水泥板、石│板条、苇 │或钢丝网抹灰,│,耐火极限不│膏板、石棉│箔、纸板、 │耐火极限不低于│低于0.25│板、钢丝网│纤维板、 │0.25小时 │小时 │抹灰、板条│胶合板等 │ │ │抹灰、苇箔│可燃物 │ │ │抹灰、水泥│ │ │ │刨花板,耐│ │ │ │火极限不低│ │ │ │于0.15│ │ │ │小时 │ ───────────┼───────┼──────┼─────┼────── 屋顶承重构件 │ 钢筋混凝土结│ 钢筋混凝土│ 无保护层│无保护 │构,耐火极限不│结构,耐火极│的木梁 │层的木梁 │低于1.50小│限不低于 │ │ │时 │0.50小时│ │ ───────────┼───────┼──────┼─────┼────── 疏散楼梯 │钢筋、混凝土楼│ 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木楼梯 │梯,耐火极限不│楼梯,耐火极│土楼梯,耐│ │低于1.50 │限不低于 │火极限不低│ │小时 │1.00小时│于1.00│ │ │ │小时 │ ───────────┼───────┼──────┼─────┼────── 框架填充墙 │ 砖、轻质混凝│ 砖、轻质 │ 砖、轻质│木骨架 │土砌块、硅酸盐│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砌块│两面钉石 │砌块、石块、加│硅酸盐砌块、│、硅酸盐砌│棉水泥板、 │气混凝土构件、│石块、加气 │块、石块、│石膏板 │钢筋混凝土板,│混凝土构件、│加气混凝土│、水泥刨 │耐火极限不低于│钢筋混凝土板│构件、钢筋│花板、钢 │1.00小时 │,耐火极限不│混凝土板,│丝网抹灰 │ │低于0.50│耐火极限不│、苇箔抹灰 │ │小时 │低于0.5│、板条抹灰 │ │ │0小时 │耐火极限不 │ │ │ │低于0.2 │ │ │ │5小时 ───────────┼───────┼──────┼─────┼────── 隔墙 │ 砖、轻质混凝│ 砖、轻质 │ 木骨架两│木骨架 │土砌块、硅酸盐│混凝土砌块、│面钉石膏板│两面钉石 │砌块、石块、加│硅酸盐砌块,│石棉水泥板│棉水泥板 │气混凝土构件、│石块、加气 │、钢丝网抹│、石膏板 │钢筋混凝土板,│混凝土构件、│灰、板条抹│、水泥刨 │耐火极限不低于│钢筋混凝土板│灰、苇箔抹│花板、钢 │1.00小时 │耐火极限不低│灰,耐火极│丝网抹灰 │ │于0.50小│限不低于 │、苇箔抹 │ │时 │0.50小│灰、板条抹 │ │ │时 │灰、耐火极 │ │ │ │限不低于 │ │ │ │0.35小时 ───────────┼───────┼──────┼─────┼────── 防火墙 │砖石材料、混凝│砖石材料、混│砖石材料、│ 砖石材 │土、加气混凝土│凝土、加气混│混凝土、加│料、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凝土、钢筋混│气混凝土、│、加气混凝 │耐火极限不低于│凝土,耐火 │钢筋混凝土│土、钢筋 │4.00小时 │极限不低于 │,耐火极限│混凝土,耐 │ │4.00小时│不低于4.│火极限不低 │ │ │00小时 │于4.00 │ │ │ │小时 ───────────┴───────┴──────┴─────┴────── 附录四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生产类别 │ 举 例 ─────┼─────────────────────────────────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工段及其泵 │ 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金霉素车间粗晶及抽提工段,“666”车间光化及蒸馏工段,农药 │厂乐果车间,磺化法糖精车间,氯乙醇工段,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 │,苯酚车间磺化、蒸馏工段,焦化厂吡啶工段,胶片厂片基车间,汽油加铅 甲 │室,甲醇、乙醚、丙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工段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车间,氯乙烯工段, │乙烯聚合工段,天然气、水煤气或焦炉气的净化(如脱硫)工段及其鼓 │风机室,丁二烯及其聚合工段,醋酸乙烯工段,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工段, │环乙酮工段,乙基苯和苯乙烯车间 │3.硝化棉工段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车间,磺磷制备工段及其应用部 │位,三乙基铝工段,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工段,甲 │胺车间,丙烯 车间 │4.金属钠、钾加工车间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车间的一氯二乙基铝 │工段,敌百虫车间三氯化磷工段,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工段,五氯化磷 │工段 │5.氯酸钠、氯酸钾车间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工段,过氧化钠、过 │氧化钾工段,次氯酸钙工段 │6.赤磷制备工段及其应用部位,硫化钾工段,五硫化二磷工段及其应 │用部位 │7.洗涤剂车间石蜡裂解工段,冰醋酸裂解工段 ─────┼─────────────────────────────────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工 │段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水蒸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工段 │,滴滴涕车间,已内酰胺工段,甲酚车间,氯丙醇工段,樟脑油提取工 │段,环氧氯丙烷工段,松针油精制工段,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工段,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工段 乙 │,氨压缩机房 │3.氧气站,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工段,高锰酸钾工段,重铬酸钠 │(红钒钠)工段 │4.樟脑或松香提炼车间,硫磺回收车间,焦化厂精萘车间,硫化钾工 │段 │5.铝粉或镁粉车间,金属制品抛光工段,煤粉车间,面粉厂碾磨车间, │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工段 ─────┼─────────────────────────────────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香料厂松油醇工段和乙酸松油脂工段,苯甲酸工段,苯乙酮工段,焦化 │厂焦油车间,甘油、桐油的制备工段,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器 │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工段,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 丙 │公斤的设备),沥青加工车间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贮仓,木工车间, │竹、藤加工车间,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工段,针织品车间, │纺织车间,缝纫车间,棉花加工和打包车间,造纸厂干燥车间,印染 │厂成品车间,麻纺厂初加工车间,谷物加工车间或料仓 ─────┼───────────────────────────────── │1.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轧、铸造、热处理车间 │2.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工段,灯丝烧拉工段,保温瓶瓶胆车间, 丁 │汽车库,蒸汽机车库,石灰焙烧工段,电石炉工段,耐火材料烧成 │工段,高炉车间,硫酸车间焙烧工段,电极锻烧工段配电室(每台 │装油量≤60公斤的设备) │3.树脂塑料的加工车间 ─────┼───────────────────────────────── │制砖车间,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电动 │车库,钙镁磷肥车间(焙烧炉除外),纯碱车间(锻烧炉除外),造 戊 │纸厂或化学纤维厂浆粕蒸煮工段,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 附录五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 贮存物品│ 举 例 类 别│ ────┼────────────────────────────────── │1.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2.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3.赤磷,五硫化磷 甲 │4.乙综,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 │ 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腈,乙醛 │5.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 │ 化氢,氯乙稀,液化石油气,电石 │6.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 ────┼────────────────────────────────── │1.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 │ 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2.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 乙 │ 乙酰丙酮,环乙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糠醛 │3.硝酸酮,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 │ 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氧气,氟气 │5.氨气 │6.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漆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 浸油金属屑 ────┼──────────────────────────────────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 │的柴油 丙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 │,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 ────┼────────────────────────────────── 丁 │酚醛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 戊 │钢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不燃气体 ────┴──────────────────────────────────
附录六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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