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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5月起施行
2023/03/20 14:11 来源: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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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网 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在国家、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考核奖惩 应急养护和日常养护奖补……

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农田间机耕道和村内街巷。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社会参与、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养护资金补助机制,推动实施路长制和管理养护新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边界清单和任务清单,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县道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指导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路长制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实行路长责任制管理。
  第八条市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日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总路长的农村公路路长制,设置县、乡、村各级路长,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建立调度、考核等制度,将路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
  第十条路长制有关信息应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应以上一个年度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每年日常养护计划总里程应为农村公路总里程,养护工程计划里程不得低于农村公路总里程的7%。
  县道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及时完成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管理程序,除应急养护工程外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模式。
  除应急养护工程外的养护工程应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专业化养护公司。
  鼓励县道日常养护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专业化养护公司,逐步提高养护技术水平。鼓励将村道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养护作业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更新制度,加快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九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三级及以上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应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四级及以下公路自动化检测比例应逐步提高。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测评定机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评工作,对本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有效打击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县(区)人民政府应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取缔占用公路的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整治公路沿线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规模以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依法查处公路沿线工业企业污染物乱排放等违法行为,做好公路横跨的河道上下游采砂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
  (二)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考核奖惩、应急养护和日常养护奖补。
  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保障县道养护工程投入,建立乡道、村道养护工程补助机制。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挂钩,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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