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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已制定
2023/02/20 15:00 来源: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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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发〔2016〕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

  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建筑施工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主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指导、检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

  评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评,检查、评定中应同步填写《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附录B)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附件1,此表由施工单位存档备查),形成工程项目本月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并在自评结束后5日内将自评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当自评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标准对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月检查,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应根据每月按JGJ59标准检查形成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表》(附件1),计算每月自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项目月评价合计得分/项目检查次数),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价汇总表》(附件2中表2-3)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评价表》(附件2中表2-4),形成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级。

  项目自评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80分以下至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不符合项目标准化评定要求的相关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考评主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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