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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年实施
2020/12/14 09:59 来源: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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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网 (2020年8月5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一部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广大市民关注度很高的一部法规。它的出台,彰显了市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践行依法治市的决心,对于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城市容貌管理的范围很广。本条例中的市容管理第二章中第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其中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和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非法搭建附属物及设施。

  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运载渣土、水泥、泥土、淤泥、沙石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覆盖、密封、包扎,防止沿途泄漏、遗撒。如若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未覆盖、密封、包扎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如若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未覆盖、密封、包扎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经营场所、摊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临时经营场所、摊点从事影响市容的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临街经营者不得在规定的临时占用范围之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堆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

  (二)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五)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擅自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清除并给予警告,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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