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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规定已实施
2020/09/27 10:02 来源: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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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网 本市用严格法治护航绿色生态屏障建设。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并从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经过三年规划建设,本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已初步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的特色风貌,依法保护初步形成的建设成果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据介绍,该《规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并细化了对各级管控区的管理要求。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为此,《规定》重点规范了一级管控区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一级管控区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加强人员、车辆管控,明确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要加强对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同时,《规定》严格保护绿地、湿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对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发挥湿地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对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为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规定》还明确了禁止从事的七类活动和不得采取的五种行为,对盗伐滥伐林木、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开垦填埋或排干湿地等破坏绿色生态屏障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刻乱画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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