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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化工园区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意见
2019/03/18 10:42 来源:建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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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网 近日,《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实施。江苏省将通过严格考核、限期整改、区域限批、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园区退出等措施,倒逼园区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治污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园区突出环境问题。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园区环境绩效评价方式及完成时刻表,对未达标园区将给予预警和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化工定位。

  《意见》规定江苏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园区年度动态环境绩效考核评价:对2018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2019年9月底前未达到80分的沿海园区,取消化工定位;对2019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其他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2020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园区,取消化工定位。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化工定位的,不得再以园区名义对外招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园区内达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业,在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

  “今年,是落实‘十三五’规划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省石化业实现绿色发展的决胜窗口期,园区作为行业的重要载体,理应在环境治理上走在前列。”江苏省化工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建平说,“实际上,此《意见》是近年来全省专项治理系列政策措施的集中发力,旨在向既定环境目标发起决定性冲刺,最终实现园区的提挡升级。”

  注意到,《意见》对于园区环境治理内容条理清晰,可操作性强,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其中,强化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格项目准入门槛,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新建项目,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5种不予批准的工程项目,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

  “像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园区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或设区市无法平衡解决的化工项目,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化工项目,高VOCs含量等项目,今后审批会非常严格。而一些存在历史问题,比如园区内存在敏感目标或边界500米防护距离未拆迁到位的园区内项目、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的项目,都已经暂停审批了。”马建平说,“另外,《意见》还再次重申了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布局园区和化工企业。鼓励距离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搬离1公里范围以外,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

  《意见》还特别重视严控污染地块流入市场。要求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坚决防止污染严重、不宜开发的地块流入市场。

  根据《意见》,到2020年末,江苏省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水体消除黑臭、区外直接受纳水体断面稳定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实现风险管控,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园区环境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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