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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出台城区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措施
2013/09/23 11:29 来源:淄博日报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淄博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淄博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超高层建筑优惠政策》,明确规定高度为150米以内(101米-15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含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部分)及我市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后返;在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后,高度超过150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给予等额返还。
这项优惠政策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适用于在此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据悉,此次享受优惠政策的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单体的可利用结构层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和商务办公建筑,但不包括住宅建筑。在优惠政策方面,高度为150米以内(101米-15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不含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部分)及我市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后返。高度超过150米(151米以上)的建筑,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同时享受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先缴50%,剩余部分1年内缴清;在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后,高度超过150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给予等额返还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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