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草案)》在苏州市规划局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对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苏州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轨道交通沿线等区域实施城乡规划和进行建设活动,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一城(古城——护城河以内)、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根据草案,此区域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储不得扩建,并应当依据规划逐步搬迁;不得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水巷两岸新建临水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
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色彩应当以黑、白、灰为主,体现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草案同时提出,影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设施必须依法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