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淄博市将在中心城区(含张店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实施新的建筑供热计量新政,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设置装配供热计量装置。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将按照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限期补缴费用,补缴费用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建设范围包括分户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计量装置专项费用标准为,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标准是2450元/户;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
淄博市明确规定,今后,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必须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向购房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