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类用地可预出让使用权
今年8月下旬,全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透露,东莞将探索实行土地预出让制度。时隔3个多月,市府办近日正式印发《东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四类用地可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参照实行。《办法》旨在缩短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时间,推进项目落地的并联审批程序,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效率。有效期为两年。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可预出让
据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在报批征地或者农地转用的同时,国土部门(预出让人)提前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活动,包括预出让公告的发布、预出让活动的实施以及与预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合同》的过程。
根据《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仅适用于以下项目用地,不包括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而实施预出让程序的项目用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征地报批材料齐全并已上报省厅,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和征地补偿没有任何异议。
不能转国有建设用地 竞买金全额退回
《办法》要求,预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预出让人与预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合同》,作为预受让人办理并联审批手续的依据。预出让后,在签订正式出让合同前,预受让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缴入市财政指定账户。签订正式合同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金,预受让人以合同约定交纳剩余土地出让金。
征地经依法批准并组织实施后,预出让人通知预受让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国家、省政策法规变化及征地不能实施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预出让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赔偿损失,但预受让人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回(不计利息)。
而因国家、省政策法规变化,导致预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低于最低限价,预受让人愿意按最低限价受让土地的,双方按最低限价签订出让合同;预受让人不愿受让土地的,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预出让人,双方解除预出让合同,互不赔偿损失。
预受让人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限与预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的,预出让合同自动解除,预受让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预出让人同时保留向预受让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预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两年,征地仍未获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复同意的,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预出让人收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前征地已获批准的除外。解除合同的预出让人退回竞买保证金,双方互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