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更加明确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适应形势,废旧立新,明确了新环境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规范。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而言,规范更多了,也带来新的机遇。我们在学习中,认为新《条例》中的三大亮点引人关注。
《条例》中对于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对建设单位报建所需的条件、程序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行政审批的时间明确规定是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这些制度都有利于建设单位及时推进各项规划报批工作;有针对性地修改不符合政府要求的方案,缩短了整改周期,有利于一改以往建设单位因迟迟拿不到规划批复而一再延迟开发周期的现象。
此外,《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还规定因政府部门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但作出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这项规定是政府主管部门所做的一个承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他人相应的补偿,保障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建设单位将更改规划带来的经济损失追加到业主头上,更好地保证了未来置业业主的利益。
更加注重项目的精细化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审批中,部分有可能对城市景观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做好专项规划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这些规定有利于在项目建设前了解民意,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同时,也为建设单位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一规定很多细处提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风貌保护区,我们觉得这样做可以很好地保留城市原有历史文化的传承延续。整体上提高南京市的城市品质和市民的居住环境,建设单位也会因为此规定在规划方案的设计上精益求精,追求更符合城市原生性格的产品。
对居住小区配套要求更加严格
这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分期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中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这在赋予建设单位分期建设的权利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分期建设规划初期就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仅为建设单位解决了建设时序的问题,也避免了先建主体建筑,不建或少建配套设施的现象。此规定约束了建设单位,保证了未来置业业主的利益。
对建设单位而言,此次《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规划审批各项工作的依据、流程,对建设单位和未来置业业主都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对诚实守信、守法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个新的机遇。相信,只要社会各界严格遵守新条例要求,严格执法,必将很快形成一个多赢的局面,进一步规范南京房地产市场,造福于广大市民,也造福于各个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