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宁夏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即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居民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应在12小时内入户测温,测温时间为6时至22时,经测定一周内测温两次以上不达标的按一周不达标算,一个月内超过三周不达标的视为整月不达标,相应的退费(核减)金额按应交费用÷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50%计算。用户申请测温后,供热单位拒绝测温的,用户可向所在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经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的视为当月室温不达标。
据悉,每年进入冬季采暖期后,因缺乏统一的执行办法,居民住宅申请测温、室温达标(不达标)天数怎么界定、相应的退费金额如何计算,均成为居民和供热方的矛盾焦点,特别是老旧小区由此引发的投诉和纠纷较多。《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城镇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