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条例》同时规定,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除被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