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设计、建设消防站。
昨天,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1992年4月3日发布的《云南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定》要求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缓降器、软梯、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综合楼、商业楼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