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拟出台《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送审稿已开始公开征集意见。
据悉,《草案》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另外,《草案》还鼓励有关单位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瓦)。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试点示范等措施,逐步提高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比例。
对原有建筑节能改造,《草案》也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