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公布《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将燃气工程分类,明确市、区两级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自的监管范围,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办法具体明确了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及移交等各个环节的资质、程序和资料要求。按照办法规定,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按要求配套燃气设施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