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于本月11日印发了《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引(试行)》。《指引》明确,1995年以前采用砌体结构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等7类学校建筑物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
深圳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大、中、小学、幼儿园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舍建筑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通知》(教发[2008]19号)的要求,委托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单位编制了《指引》,供学校建筑排查使用。
据介绍,《指引》根据工程资料和建筑物现状,将学校建筑分为三类:A类建筑物,指不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建筑物;B类建筑物,指应通过排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建筑物;C类建筑物,指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的建筑物。
当学校建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C类建筑物,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1995年以前采用砌体结构的建筑物;89系列规范实施之前采用框架结构建筑物及按89系列规范实施之后按6度抗震设防的框架结构建筑物;2002系列规范实施之前建造的钢结构、底框、内框架及木结构建筑物;没有设计图纸、工程档案资料及2003年之后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主体结构有较大的改拆建情况或曾经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的建筑物;处于危险地段的建筑物。
学校按2002系列规范建设、符合法定建设程序、且工程档案资料完备的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改动主体结构、未遭受火灾等灾害影响、未出现明显结构损伤的建筑物;未处于不利地段或危险地段的建筑物,均属于A类建筑物。
界于A、C类以外的建筑物为B类建筑物。B类建筑应按该指引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和实体检测,根据检查、检测结果决定是否应进行抗震安全鉴定。
《指引》还对排查项目内容及合格要求一一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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