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7年底联合出台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此次出台的《细则》重点针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制定了比以往更加公平、公正、严格和具体的评标标准及方法,有效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
《细则》还规定: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费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分别不得超过1000元和300元;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计入市重点工程项目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细则》的出台实施将有力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利益,为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执法监管工作提供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依据。